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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办证指南
日期:2006-08-23 15:30    
       受理科室:梅州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地址:梅州市教育路3号 电话:2180891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范围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活动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三、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报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法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要求举办者补充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核准条件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七、核准时限
    接到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已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注:举办医药卫生类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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