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科室:梅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地址:梅州市教育路3号 电话:2180895。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二、范围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社会人员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资格认定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8)社会人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六、审批期限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布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收费标准 1、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计价格[2002]666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社会人员,每人120元(粤教继[2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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