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文件规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原则,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凡是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流动人口,其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的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入我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