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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 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项)
三、行政许可条件 :
根据《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第九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四、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 行政许可程序
1、申办者向设立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梅州市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有效齐全的有关书材料和证明文件;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原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梅州市教育局;
3、梅州市教育局按标准对申请表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梅州市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梅州市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申请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1、填写“梅州市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交开办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学历教育类别,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办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认可,具有在国内从事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证明材料。
4、师资队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教师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5、教学大纲及教材、教学计划材料、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措施。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6、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具备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2)具备学历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资信担保证明;(3)具有固定的办学地点和互联网远程教育物质条件;(4)办学主体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具有在国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九、表格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梅州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教育路3号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2180803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廖锦华
联系电话:2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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