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教[2005]4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蕉华管理区,市直和梅州城区有关学校:
为了使我市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梅州市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物价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纠风办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梅州市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内学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粤教勤[1997]10号)、《关于对我市中小学学生校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意见》(梅市教[2004]6号)和《关于完善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教[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对于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贯彻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有利于全社会对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与监督,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全市公办城镇中小学和有条件的其它学校(下简称中小学),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本办法所称学生统一着装指学习期间以及其他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装。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公办学校按本办法执行。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我市中小学学生着装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各县(市、区)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是我市中小学学生着装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着装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中小学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统一着装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坚持服饰美观实用、管理规范透明、市场化销售、服务及时周到的原则。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接受家长、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全市中小学学生着装用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管理。商标名称、图案由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确定,并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中小学学生服装款式的设计应按照“朴素、大方、明快、实用”的要求,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中小学学生服装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并各分春夏制服、春夏运动服、秋冬制服、秋冬运动服和军训迷彩服共十七个款式。中小学学生军训迷彩服学生可向校服定点生产厂实行租用或自愿选购。校服定点生产厂在保证校服质量的前提下,可增加校服款式满足学校和学生的选择要求。
第八条:中小学学生着装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学生着装用品的价格,按质优价廉、保本微利原则,由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经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审定,全市统一价格。
第十条:学生购买着装用品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校服,着装用品(校服)定点供应企业应发《梅州市中小学生自愿订购校服登记表》给学生,由学生家长签名订购校服。
第十一条:学生着装用品(校服)费不列入“一费制”范围,但属于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代收,学校应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给学生,对代收的学生着装用品(校服)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学校统一订购学生着装用品(校服)的,校服定点供应企业应开具正式发票给学校。
第十二条:为方便学生(家长)购买,逐步在校区内商店和边远学校内设立专卖点(店),负责销售学生着装用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着装用品(校服)定点生产供应由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形式来确定。每三年组织一次招标,并按年度由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与中标的校服定点生产厂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每年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学生着装用品的质量等问题进行评估,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校园。凡有违规违约行为和学生着装用品(校服)存在质量(包括服务质量)、价格等问题的定点供应企业,由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慎重研究后取消其定点供应资格,即采取淘汰制。淘汰厂家的校服生产供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给其他有资格的定点生产厂生产供应。
第十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非定点供应企业购买学生着装用品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有关损失并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校服定点生产厂送钱、送物给管理、监督部门和学校有关工作人员的,当作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家长及群众反映的与统一着装有关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